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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多类人群受益
来源:呼和浩特新闻网      作者:
时间:2016年12月06日 10:18

  日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实施意见(试行)》指出,要按照积极稳妥、规范有序,以人为本、尊重意愿,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的基本原则,根据呼和浩特市综合承载能力,进一步调整放宽落户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建立实施居住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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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进一步调整和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方面,要全面放开建制镇落户限制,要合理确定城区落户条件,要合理设置集体户口,要切实解决无户人员落户问题;在改革人口管理制度方面,要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要建立居住证制度,要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在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方面,要完善农村产权制度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原有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城镇基本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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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在呼和浩特市范围内的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都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居民户口。

  呼和浩特城区落户,需要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包括:购买的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用于居住的公寓房、租赁房等有合法房屋产权的房屋(租赁房屋需连续租赁满2年,并且在房管部门备案)。合法稳定职业是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具有稳定收入,依法纳税或连读缴纳社保满2年。所购买的房屋,如果因各种原因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没有进行网签,但已实际居住的居民,可以凭购买房屋合同、发票(收据)、住房证明、居住证明等材料办理购房落户手续。

  将无合法稳定住所人员分类设立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或临时集体户。对于证件丢失或损毁无法落户人员,亲生父母失踪或去世一直没有落户的儿童,以及因孤寡、智障残疾、精神病人等原因无户口人员,在确保没有重复户口的前提下,办理登记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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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意见(试行)》中要求,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在人口统计上,不再按照户口类别统计人口,以实际居住地为统计标准,居住在城镇的按照城镇居民统计,居住在城镇以外地区的按照农村居民统计。建设和完善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的人口基础信息库。

  外地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呼和浩特居住半年以上的,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它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权利。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3 

  《实施意见(试行)》中指出,要按照国家规定时间完成呼和浩特市农村土地(耕地、操场、林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经营权抵押、担保权。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护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得以生态移民、扶贫移民、土地集中整治、土地集中流转等名义强迫农民落户城镇。

  在农业转移人口方面,要把随迁子女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和财政保障范围,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权利;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完善进城落户农民及其他常住人口就业创业保障机制;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完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机制;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实施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救助制度,完善进城落户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建立与城镇接纳农业转移人口规模和公共服务覆盖水平挂钩的公共资源配置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等政策的落实工作,保障市和旗县区政府为进城落户农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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