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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今冬依然按照原标准收取供热费
来源:呼和浩特新闻网      作者:
时间:2017年10月17日 09:56

  按照呼和浩特供热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10月15日是呼和浩特地区正式供热的日子,但有很多老百姓已经在几天前就提前享受到了温暖,享受到了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所带来的“红利”。

  每年的供热,老百姓们除了关心热与不热的问题外,就是关注供热的价格了。记者从呼和浩特公用事业管理局了解到,呼和浩特今冬依然按照原来的标准收取热费,即居民供热价格为3.68元/平方米/月,非居民为5.03元/平方米/月。“这个价格是2008年制定的,当时的煤价每吨为四百多元。前几年,呼和浩特的煤炭价格一路走低,有不少人质疑,为什么供热价格不随之下调。其实,供热成本并不仅仅是煤炭,还有设备的折旧、环保设施的改进、供热体系的管理等费用。之前,权威部门曾经测算过呼和浩特地区燃煤供热的成本为每平方米每月4.1元左右,燃气供热更是每月每平方米接近6元。而今年燃煤价格持续上涨,向居民收取的热费还是按照差不多十年前的标准。”呼和浩特市公用管理局副局长孙建华介绍。     

  对于供热的室内温度,按照《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采暖期内,对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室内温度达到18℃以上。但这个温度标准,需要第三方机构来进行检测认定。呼和浩特市公用管理局供热科负责人云俊义介绍:“内蒙古计量测量院是我们委托测量室温的第三方机构,他们是通过更为精密、灵敏的专业温度计,选择在房屋两条对角线的相交点进行测量,而且需要分早、中、晚几个不同时段来进行测量,而后取得平均值作为室温。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八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并同时报告供热监管部门。连续停热四十八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或者累计停热七天以上的,按停热天数退还热费,并赔偿用户因此造成的损失。抢修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障供热设施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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