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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启动这项工作促进残疾人就业
来源:呼和浩特日报      作者:
时间:2019年05月23日 10:18

  日前,呼和浩特市残疾人联合会发布《呼和浩特2019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即日起,我市正式启动2019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

  据了解,此次年审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应当依法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审核及征收时间为,无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网上申报时间:2019年6月1日—8月31日;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到主管税务部门对应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时间:2019年6月1日—8月31日;缴费时间:用人单位于确认审核后次日至10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部门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或通过税务机关网报系统自行申报缴纳。用人单位应及时缴纳保障金,避免产生滞纳金。

  申报方式分为自主申报审核和残联审核。其中,属于自主申报审核的无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其申报流程为:登录http://110.16.77.78:8008/report/,登录成功后修改初始密码,点击“残保金审核信息”打开后,填写“在职职工人数”和“企业上年度年平均工资”,填写申报人的个人信息,并点击“添加文件”按钮,上传附带资料:包括《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填写完成加盖公章,此表可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网站下载专区下载;以及企业上一年度单位年终决算报告中的基本情况表或上一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应付工资总额汇总表,并加盖公章,确定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

  属于残联审核的已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必须到主管税务部门对应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时须提供已填写完成的《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加盖公章,此表可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网站下载专区下载;从业残疾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复印件;2018年度单位与从业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复印件;从业残疾人员工2018年6月和12月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公章,上一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应付工资总额汇总表并加盖公章;2018年度从业残疾职工的《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原件,并且加盖业务专用章(此证明用人单位开介绍信、残疾职工和办事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人社局2楼办理)等材料。

  此外,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从2017年3月15日起,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以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通告》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积极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单位,一律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征保障金,并将根据呼和浩特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进行审核认定。造成在职职工人数的误差,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同时,各类用人单位应如实审报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主管税务机关将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保障金的,给予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据悉,具体审核地址为:呼和浩特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西路金海国际五金机电城E座1102);审核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白塔空港物流园区税务局。(各旗县区税务部门所管辖的用人单位到所对应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所进行审核)。联系电话:2570075、2570074。

(责任编辑: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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