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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不达18°C可退费符合公平交易原则
来源:东方网        作者:苑广阔
时间:2016年11月25日 09:55

  近日,受强冷空气影响,北方遭遇大范围降温天气。供暖方面,北京启动数台尖峰锅炉应对低温,要求供热单位定期抽样检测室温。记者梳理发现,河北、山东、辽宁、内蒙古等多个省份规定,供暖季室温应达到18℃以上,不达标时部分取暖费可退回。

  随着近日气温急剧下降,全国大部分采取集中供暖的地区都已经开始启动供暖措施。然而多年来“供暖不暖”的问题,屡屡遭受百姓的诟病。其实对于“供暖不暖”,既有人为的因素,同时也有客观的原因,比如有的地方出现管道泄漏,导致热量流失;还有地方则是管道年久失修,输热能力下降,也会导致居民家中的热度不温不火,达不到应有的供热标准。

  以往出现这种情况,虽然居民也以向供热公司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的方式表达不满,但最后往往也都不了了之,供热公司并不会因为供暖温度不达标而对居民进行适当退费或补偿。而有些维权意识强烈的居民,就以下一年不交取暖费来表达自己的不满和抗议,导致居民和供热企业之间矛盾和纠纷不断,既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供热企业的正常运转,同时还影响了社会和谐。

  而从今年开始,河北、山东、辽宁、黑龙江、内蒙古等多个省份,都明确规定供暖季室温应该达到18°C以上,如果不达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退费处理。比如辽宁省规定,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二十四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这意味着供热单位不但要退还费用,而且还要进行双倍退费,以弥补由此给居民生活带来的影响和不便。

  围绕供热是否达标做出这样的规定,无疑是一种很大的进步,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督促供热企业提升供热效率和标准,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从根本上来说,供热其实是一种产品,是产品就应该有一定的标准,有质量上的要求。如果达不到双方约定的供热标准,就意味着供热企业提供的产品是不合格的,鉴于供热产品无法和其他有形产品一样,可以实行退换货处理,那么退费就是一个比较合理的选择。

  2012年开始施行的《住宅设计规范》规定了设置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室内采暖计算温度,要求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不得低于15℃,设采暖的楼梯间和走廊不得低于14℃。这其实就是供热企业应该达到的供热标准,如果达不到这样的标准,作为消费者的居民,就可以要求供热企业进行退费。既然供热是产品,居民是消费者,那么也就意味着居民和供热企业之间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行事。以前供热达不到标准,供热企业也不退费,实际上已经涉嫌违反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属于不平等交易,而现在不达标准就退费,才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也符合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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